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