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第二十条已废止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