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