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国防教育,其主要负责人对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