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负责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国防教育、人民防空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国防知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