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接受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或者方式:(一)参加有关国防教育的培训;(二)参加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会;(三)参加军事训练。前款规定人员的国防教育,由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