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