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折价入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