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申请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为集体、国有企业;已登记为集体、国有企业的,应当依法甄别,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