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并实行行政审批、收费、征税公示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批、收费、征税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并且向社会公布:

(一)编制审批事项明白录,载明审批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

(二)依法增设、取消、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国家颁布、调整、取消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