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并实行行政审批、收费、征税公示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批、收费、征税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并且向社会公布:(一)编制审批事项明白录,载明审批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二)依法增设、取消、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三)国家颁布、调整、取消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