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部门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实行收费监督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监督卡》,《收费监督卡》应当列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领取,发证单位不得收取合理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收费应当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标准,开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贵州省企业收费登记证》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员姓名。

不符合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