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不低于10%。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本行政区域的项目,外商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金达到企业已到位资本金25%以上的,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该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