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制、开发、生产、经营高科技项目,可以依法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风险投资基金,享受科技贷款贴息。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项目,市技改基金、市科技三项费用可以对其所需配套资金给予贴息。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