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第二章 绩效计划第七条已废止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含有政府绩效管理内容的,可以不再另行制定中长期绩效管理计划。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