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第二章 绩效计划第十二条已废止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计划有不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未能全面履行职能等情形的,应当向制定绩效计划的政府及部门反馈意见并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制定绩效计划的政府及部门修改计划。社会公众对绩效计划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绩效管理机构提出,由绩效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向政府及部门反馈并进行沟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