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政策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民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农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其财政项目资金可以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以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