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民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农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其财政项目资金可以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以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