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科技人员等与农民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提供农业科技示范和推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协等组织应当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