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