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各地不同地域民居特点,向村民无偿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具有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鼓励修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按照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设计图建造。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