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自治州城市、镇、乡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