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建制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