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