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予以保护的不可移动民族文化遗产,不准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撤除、迁移的,经公布保护该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布该民族文化遗产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