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县级公路的建设、养护规划;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

(三)负责地方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协调乡(镇)之间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培训、考核地方公路管理人员,推广地方公路管理经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筹集管理全县地方公路建设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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