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报乡、村公路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绿化,

(三)维护乡、村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秩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乡、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

(五)依法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违章利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六)负责筹集、管理本乡(镇)地方公路建设资金;

(七)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本条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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