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