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