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