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第十一条有效价格鉴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