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第十条有效价格鉴证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四)购买鉴证物品;(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