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三)有条件的地区从乡镇企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金;(五)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