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三)有条件的地区从乡镇企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金;

(五)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