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并于年底前完成。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