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