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