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