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