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