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