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