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三)社会福利基金。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主管或委托部门通报和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