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