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下列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企业;(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