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审计机关对以上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当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进行测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