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从事人才交流与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市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