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才中介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离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