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自离职应聘:(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未经所属单位同意的;(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三)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