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人才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人才所属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阻挠人才的应聘活动。本条例所称人才所属单位,是指与人才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