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人才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人才所属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阻挠人才的应聘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才所属单位,是指与人才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