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