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后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文件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