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三十二条有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应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健康水平。市人民政府在卫生投入方面应给予适当照顾,每年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改善医疗条件。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