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特点,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加速发展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8日